溧阳市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和无偿向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藏品、实物、劳务、服务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成立接受捐赠办公室,人员由本馆领导、财务室、藏品保管部、办公室组成,电话0519-87282516。
第六条 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与办公室联系。
(二)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以与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
(四)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第七条 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