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藏品是博物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 藏品的征集工作是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博物馆发展和展陈需要,填补馆藏空白,不断丰富馆藏文物及标本,更好地服务于观众,同时也是为了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确保所征集文物标本的历史性、价值性、科学性和广泛性,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溧阳市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溧阳市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组”。组长由馆长陶洪昌担任,副组长由史君旗担任,组员由陶怡静、彭路、陈顺军担任。为确保文物征集的质量,每次征集藏品至少应有3人以上参加,并由至少一位专业人员带队开展藏品征集工作。工作组负责搜集征集线索、汇总征集信息、处理征集工作日常事务等。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溧阳市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主要展呈酒类、酒器、酒具、酒品等,具有鲜明的酒文化专题个性及地方酒类历史文化特色。以下为溧阳市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的藏品征集范围:
第三条 具有与酒文化相关的文史资料:具有研究、欣赏、收藏意义的老照片、书籍等。
第四条 具有与酒文化相关的实物:具有研究、欣赏价值的酒、酒具、酒器、酒标等。
第五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或实物资料。
第六条 被盗掘的重要遗址出土文物和被盗文物、标本不在征集之列,如在征集过程中发现,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协助公安部门侦破,并予收缴。
第三章 征集途径
第七条 社会捐赠,接受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无偿或有偿地捐赠给博物馆收藏。
第八条 购买,即通过协商转让、商业购买或是拍卖购买等方式取得藏品。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九条 有偿调拨,是指在藏品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第十条 移交,海关、公安等部门罚没移交的藏品,移交给博物馆收藏。
第十一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十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组须在每年年底前申报次年征集计划,确定征集方向以及意向,并报馆长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征集工作组负责搜集藏品征集线索,得到征集信息后由专人负责联系,并对准备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审核。
第十四条 预审工作由征集工作组副组长负责,预审中需认真辨别真伪、严格检测藏品的“完残状况”以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符合入藏标准则列藏品征集清单,及时向征集工作组组长汇报。
第十五条 确属我馆需要者,征集工作组组长组织复审工作,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只要一人持反对意见,该征集方案将被缓议。
第十六条 复审通过后,由馆长作出决定,即可由藏品征集组组织实施征集、入藏事务。
第十七条 完成上述征集程序后,向藏品保管部门办理移交,在移交藏品的同时还需移交藏品的流传经历和征集情况记录(包括预审、复审时的专家鉴定意见),保管部门须尽快对藏品进行登记、编号、制卡,并入库保存。
第五章 征集权限
第十八条 征集经费由溧阳市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在每年年初预算时安排,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征集经费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九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
(一)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 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 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3. 调拨补偿费,指与其他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调拨,给予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 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 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 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 公证费,指在征集藏品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证费用。
第二十条 收购藏品须向出售者讲明政策和定价依据,不许在收购中强买强卖,禁止与出售人进行私下交易,对出售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收购藏品的经费支出,须符合我馆有关财务制度。在开具的发票四联单上,须有藏品出让者签字,同时须有藏品总账、藏品征集工作组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 征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溧阳市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财务处负责监督,并且接受溧阳市第一糖烟酒有限公司财务处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溧阳市天目湖酒文化博物馆负责解释。